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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广州,一老人带着20年前的旧存折前往银行取钱,告知银行要取出存折内的11万余元,却遭到银行拒绝。银行称该存折已经被挂失且销户,不能办理业务。老人多次讨要未果,一气之下诉至法院,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产生的利息。(来源:中国经济网)陈大爷年轻的时候,勤劳苦干,省吃俭用的,攒下了一笔钱。在1996年时,他将这笔钱存入银行,银行给他了一本存折,作为存款凭证。该凭证白纸黑字写着:存折上记载的存取款账目,以银行的账目记录为准,且储户每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,要当场查看存折上所记载的记录。由于要更换新式的存折,陈大爷便按照银行的指示,用旧的存折换成新的存折。在1998年至1999年的两年间,陈大爷共办理了53项业务,产生了53笔记录。最后一项业务是存款2.6万元,之后,存折上的余额是116703元。存完钱后,陈大爷直接将存折放在箱底。转眼间,过去了20余年,他在翻箱子找东西时,找到了这张存折,心中一阵喜悦,随后拿着证件和存折去银行取钱。
陈大爷到了银行后,将手中的20多年前的旧折递给柜员,称要取116703元。银行称,这存折早已被人挂失,已经销户了,不能再取钱了。陈大爷听到自己的存折已经被销户了,便不再保持冷静了,自己一直好好保管着,怎么会被挂失销户呢,这明显就是在欺负人吗?他多次跟银行讨要均遭到拒绝,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兑付存款和产生的相关利息 。理由如下:自己手持存折到银行取款,未经自己的同意,银行直接将自己的存折挂失销户,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进行赔偿。在庭审现场,银行辩称:第一,当时销户前,存折内还有703元,其余的钱已被陈大爷取走。第二,由于银行的系统数据经过多次的移植,可能陈大爷的旧存折早已被销户,不能全部移植交易数据。当2000年再一次进行移植系统数据时,可能不会将之前的交易明细一并移植到新系统,只把最后挂失记录和销户的记录移植到新系统。所以之前的交易明细不能提供完整的明细。第三,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原始凭证保管的最长期限为15年,陈大爷涉案存折的原始凭证已于2016年销毁,无法提供。对于此事,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怎么看呢?
1、本案属于银行储蓄合同纠纷。银行应当妥善保管陈大爷的存款。《商业银行法》第6条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陈大爷将钱存入银行,银行给陈大爷出具了记录当时存取款的存折,双方形成银行储蓄合同关系。银行应当履行好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。虽然银行进行数据移植,但是也要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,不能无故将储户的存款删除取消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。2、银行应当保障陈大爷的本息。《商业银行法》第29条规定,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,应当遵循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、存款有息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。陈大爷将钱存入银行,可以自由取款,银行不得拒绝。本案中,银行却以陈大爷的存折被挂失销户为由,拒绝支付本金和利息,违反规定,应当承担责任。
3、银行应当提供证据证实,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应当提供证据证明。换句话说,民事诉讼中,谁主张谁举证。陈大爷已经提供了存折,证明其在银行有116703元的存款,并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,有权要求银行兑付,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。而银行主张涉案存折上的存款已被陈大爷取走,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交易明细记录,无法证明陈大爷已经将钱取走的主张,如果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同时,银行当年处理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原始凭证时,未能准确核实涉案存折的信息,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最终,法院经过审理后,判决银行败诉,向陈大爷兑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相关的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银行及时履行兑付义务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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